**条 为深入实施立异驱动发展战略,贯彻落实《*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**关于深化科技体系体例改革加快立异发展的实施意见》,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立异体系,增强企业自主立异能力,依据《国家企业技术*认定治理办法》(2016 年* 34 号令)、《山东省科学技术提高条例》(2012 年修订),制定本办法。
*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对山东省企业技术*(以下简称“省级企业技术*”)的认定、评价和治理。省级企业技术*,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立异机构,负责制定企业立异规划、凝结高层次科研人才、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、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、推进技术立异全过程实施等,是山东省立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。
*三条 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*,充分施展企业在技术立异中的主体作用。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,对自主立异能力强、立异机制好、**示范作用大、信用状况好、符合前提的技术*予以认定,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工业技术提高和立异能力进步。
*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、协调省级企业技术*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。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,负责省级企业技术*的推荐申报和日常治理相关工作。
*二章
认定前提和程序*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*认定工作,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。省发展发布申报通知,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。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,当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。*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*应当具备的基本前提:
(一)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上风和竞争上风,具有较强立异能力和较高立异水平,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(其中**企业不低于 1 亿元),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** 10%。
(二)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立异机制,企业技术*组织体系健全,立异效率和效益明显;有较好的技术积累,正视*技术开发,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立异流动的能力。(三)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,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800 万元。
(四)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、实践经验丰硕的技术带头人,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职员数不少于 60 人。
(五)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、开发、试验前提,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,软件服务、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 500 万元。
(六)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*资格 2 年以上。同时,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,不存在下列情形:
(一)因违背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构成、骗掏出口退税等严峻税收违法行为。
(二)被有关部分认定存在严峻失信行为。
(三)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。
*七条
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通知要求,组织符合前提的企业通过“山东省企业技术*认定与评价系统”提交申请讲演。
*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省级企业技术*的,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*。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,可申请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*分*。子公司技术*已是省级企业技术*的,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*时,子公司技术*调整为分*或撤销。
*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*开展评审,结用核查和现场抽查,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省级企业技术*名单,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。*三章 鼓励政策*十条 对于评价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*,**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*。
*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省级企业技术*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省同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。
*十二条 **支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*的企业承担国家、省级研发任务,开展枢纽核心技术攻关;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“泰山学者”“泰山工业*人才”等人才工程。
*十三条 施展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,支持省级企业技术*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,具备前提的**纳入全省重大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。
*十四条 拥有省级企业技术*的企业,按照划定享受有关财税政策。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,如遇相关政策调整,按较新政策执行。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用度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划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75%,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 175%在税前摊销。其中,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步至 **。拥有省级企业技术*的科技型企业,根据年销售收入、研发投入占比等指标,按划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奖补政策,单个企业年度较高津贴 600 万元。省级企业技术*因为技术提高、产品更新换代较快,或常年处于强**、高侵蚀状态的固定资产,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,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。
*十五条 鼓励各市出台优惠政策,在科技项目、人才引进、资金搀扶等方面给予省级企业技术*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搀扶。*四章 监视治理
*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*实行优越劣汰、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轨制,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,各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一次自查。
*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,组织*审核评价。评价结果分为优秀(85 分及以上)、合格(60 分至 85 分)和分歧格(60 分以下)。
*十八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本辖区内省级企业技术*所在企业更名、重组等变更情况,并同一汇总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。
*十九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,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。企业提供虚信息的行为,经核实,将纳入全省同一的信用信息平台。
*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撤销技术*资格:(一)运行评价分歧格;(二)提供虚假材料信息;(三)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;(四)**、行政机关认定的严峻违法或失信行为;(五)企业被依法终止。
*二十一条 因本办法*二十条*(一)项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*资格的,自撤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;因本办法*二十条*(二)(三)(四)项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*资格的,自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。